8月25日,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青岛市全民健身条例》,待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公布施行。条例共50条,分为总则、全民健身场地设施、全民健身活动、服务保障和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等6章,重点完善全民健身工作机制,明晰部门职责,以法治力量助力健康青岛建设,助推本市全民健身事业高质量发展。
与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健身需求相比,全民健身场地设施供给总量不足、分布不均、利用不充分等矛盾仍然突出。为此,条例着力解决以下问题:
着力解决难以就近健身的问题。明确市、区(市)人民政府按照统筹协调、城乡兼顾、合理布局、方便群众的原则,加强全民健身场地设施的规划健身、建设,优先保障贴近社区、便利可达的全民健身场地设施的建设和配置。利用公园、绿地、广场、河湖海沿岸、城市道路周边等区域,因地制宜建设和配置球类场地、健身广场、健身步道、自行车道、绿道等全民健身场地设施。
着力解决公共体育场地设施专项规划落地难的问题。明确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组织编制详细规划时,根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公共体育场地设施专项规划预留体育场地设施建设用地,明确用地位置、规模和规划控制要求。市、区(市)政府按照公共体育场地设施专项规划,建设体育场(馆)、全民健身中心、体育公园、体育活动中心、社区运动场地、健身广场等公共体育场地设施。
着力解决住宅区配建体育场地设施标准和责任主体不明确的问题。明确新建、改建、扩建居民住宅区配建体育场地设施的建设标准,要求住宅项目土地使用权出让时,配建体育场地设施的建设规模和用地指标纳入规划条件,设施的建设标准纳入建设条件。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对落实规划条例、建设条件情况加强监管。未与居民住宅区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的,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不予核发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认可文件。老旧街区没有全民健身场地设施或者全民健身场地设施未达到建设标准的,中欧体育区(市)人民政府应当结合老旧街区改造,补建和完善全民健身场地设施。
着力解决全民健身场地设施开放不充分的问题。在扩大增量的同时,注重挖潜盘活存量。明确公共体育场地设施、学校体育场地设施的开放时间和要求,授权市政府制定公共体育场地设施低收费或者优惠开放的具体办法。教育部门加强对学校体育场地开放的指导、监督,明确开放条件、时间和相关要求,向社会公布开放学校和场地设施名录。
条例规定每年8月8日国家全民健身日所在周为本市全民健身周,结合本地传统文化、旅游休闲等资源举办全民健身品牌活动,支持举办沙滩体育、游泳、帆船等具有海洋特色的赛事活动。
推动全民健身活动向基层延伸。中欧体育市、区(市)政府每年组织全民健身运动会、社区运动会,推动赛事活动下沉基层中欧体育。发挥群团组织作用,规定群团组织结合自身职责,组织开展健身运动会等活动。
丰富学校体育活动的开展。规定学校保障学生在校期间体育锻炼时长,鼓励开设公益性课后体育兴趣班,支持学校与社会力量合作创建公益性体育俱乐部。
强化安全管理健身。针对全民健身赛事活动人员密集的特点,强化安全管理,明确全民健身活动的安全保障措施以及举办、中欧体育参加全民健身活动应当遵守的相关规定,保障全民健身活动安全有序开展。
不断提升全民健身服务保障和监督管理水平,推动从“要我健身”到“我要健身”,再到“我爱健身”“我会健身”,使全民健身成为人民群众美好生活的“标配”。
细化各类保障措施。条例对组织实施国民体质监测、制定和发布科学健身指南、体育彩票公益金的使用、政府购买全民健身公共服务、加强全民健身志愿服务队伍建设等作了规定。为打造绿色便捷的全民健身新载体,要求市体育部门建立完善智慧体育平台,向社会公开全民健身场地设施目录、收费标准、免费项目、健身服务等信息,为公众提供健身地图、设施报修、健身指导等在线服务。明确市、区(市)政府为向公众开放体育场地设施的学校提供经费支持,区(市)政府为开放体育场地设施的学校以及免费或者低收费开放的公共体育场所办理责任保险。
推动全民健身和全民健康融合发展。明确体育、卫生健康部门推动全民健身与全民健康融合发展,支持医疗卫生机构设立体质测定和运动医疗临床科室、体质监测站(点),为公众提供运动健身方案或者运动处方服务。
加强监督管理。规范体育组织和健身团队发展,加强全民健身站(点)建设,建立社会指导员队伍。体育部门和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活动和高风险性体育赛事活动加强监督管理,明确市场监管、体育等部门对体育市场进行监督管理。中欧体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