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游315|冲着知名教练办卡教练却离职了!他起诉健身房成功退费
栏目:中欧体育新闻 发布时间:2023-03-10 18:59:50

  因为健身房宣传某知名教练而办卡,但是后来这位教练突然离职了,会员要求健身房退费能否得到支持?3月10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了一批司法保护消费者权益典型案例中就有一起类似案例。

  重庆中欧体育某健身公司系太极拳拳馆,场馆内的资料《太极拳简介》介绍了陈氏太极拳的由来、洪传陈氏太极拳的由来、洪均生的弟子刘成德在太极拳中的地位、总教练张某师从刘成德的渊源及该馆由张某亲自制定拳法、功法、推手、散手、器械的教学大纲等内容。

  2022年7月19日张某从该公司离职,学员叶某以张某离职、健身公司不能履行承诺,致使叶某不能得到承诺的教学服务及教学保障为由,诉至法院要求重庆某健身公司退还剩余年卡费用。

  法院审理认为,该健身公司在其经营场所、宣传广告等经营活动中明确张某为“养生太极”总教练,并以张某与太极拳之间的渊源等内容作为宣传的侧重点,且将张某是否执教来区分不同类型年卡的收费标准。上述广告宣传及收费标准足以对顾客选择重庆某健身公司、挑选中欧体育套餐等方面造成重要影响。

  现叶某明确其系冲着张某才选择在该公司办理太极拳年卡套餐,张某离职已经对其服务内容、服务质量及服务效果产生了实质性影响。故对于叶某要求该公司退还其剩余年卡服务费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应予支持。关于退款金额,法院结合该年卡包含的课时数以及叶某已使用的课时数计算得出未消费的金额,遂判决重庆某健身公司退还叶某未消费的预付款3309元。

  本案中的健身卡属于预付式消费模式,但不能退卡的约定是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消费者与健身房之间的合同具有较强的人身属性,不属于可以强制继续履行的合同;即使合同中明确约定了费用不予退还等条款,也应认定为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消费者在健身房消费过程中,发现健身房提供的服务内容中欧体育与办卡时宣传不符或者健身房未经协商擅自变更服务内容,而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并退还未消费的款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