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3月,李某花费780元为女儿程程(化名)在家门口的某健身中心报了儿童游泳班,同时为获得VIP优惠,还花1300元办理了一张会员卡并支付了50元定金。随后,李某与某健身中心签订了少儿游泳培训班协议书和某某健身中心入会协议,对方也为其出具了收据。此后,李某的女儿程程在某健身中心学习了游泳课,可就在2021年5月,李某打算到该健身中心锻炼身体时,却发现本该营业的健身中心大门紧闭,玻璃门上还贴着几张“停业装修”的告示。李某几经打听才知道,某健身中心原来的老板王某已经和张某签订了转让协议,将健身中心转让给了张某。李某遂找到张某要求退款,被对方拒绝。李某随后多次试图联系王某,对方一直杳无音信。
李某无奈之下将某健身中心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该中心退还其会员卡费、儿童游泳培训费共计 2130元。
法庭上,某健身中心辩称,李某起诉的对象错误,该中心在张某接手后已更名,经营者变更为了张某,而张某仅应对转让协议签订后所有的会员纠纷承担责任中欧体育。
惠济法院经审理认为,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被告某健身中心在收取了原告李某服务费用后,理应向李某提供合格的健身服务,但其在营业期间关闭了营业场所,未能按约定提供服务,故李某要求某健身中心退还会员卡费 1350 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应予以支持;因李某的女儿已在某健身中心学习了游泳课程,故李某要求该中心退还儿童游泳培训费780元的诉讼请求,中欧体育不予支持。遂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作出民事判决,判令某健身中心退还李某会员卡费 1350 元;驳回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承办法官第一时间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执行文书,并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状况进行了查询,发现被执行人除健身设备外并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为了保证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承办法官立即到现场对被执行人的大量健身设备进行了查封,向其阐明了拒不履行将面临的严重法律后果和对其经营将造成的影响。最终在强大的执行压力下,该健身房的经营者表示愿意配合法院工作,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随后将款项转入申请执行人李某的账户,案件得以圆满执结中欧体育。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
预付式消费模式在餐饮、健身、美容美发、中欧体育零售购物等很多领域盛行,人们对生活便捷的追求以及经营者对预付卡优惠的承诺,使消费者容易忽视预付式消费存在的诸多风险。消费者在办理预付款(卡)购买服务和商品时要选择证照齐全、信誉度高、经营状况好的商家,根据自身实际需求充费,尽量选择金额小、期限短的预付卡,避免因商家关门停业导致损失,对商家恶意卷款跑路中欧体育,涉嫌诈骗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原标题:《“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 健身中心换老板 预付款打水漂法官倾力执行促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