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道吗?健身房和你订协议中“不得退卡”是无效条款
栏目:中欧体育新闻 发布时间:2023-06-27 18:02:23

  身边的健身房越来越多,办个年卡动辄几千甚至上万,但是如果中间有变动,要退卡行不行?

  2016年至今,杭州西湖法院受理了40多起消费者诉健身房服务合同纠纷案件,基本上都是因为消费者想退卡但健身房不肯而引发。从受理的案件情况看,当前健身消费市场仍然存在虚假宣传、霸王条款,以及设施设备不全等问题。

  2015年,赖先生在杭州西湖区某健身房办理了为期两年的会员卡。健身房营业后,赖先生先后两次购买了私教课程,第二次课程费用达到了15120元。

  2016年,赖先生因为个人原因想要退掉第二次购买的但还未使用的私教课程,没想到被健身房强硬拒绝。

  赖先生向西湖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健身房退还未开课使用的15120元的私教费用。

  法院认为,消费者和健身房之间约定的服务,不属于特殊商品和服务,应遵循“经营者应当承担包换、包退等责任”这一规则。且因个人健身涉及到人身权利,根据此类合同性质,不属于可以强制履行的合同,原告在未获得服务之前有权要求退还支付的价款。

  一些健身会所由销售人员拉拢客源,销售人员都会信誓旦旦地对课程内容、锻炼效果、设施设备作出相关承诺。一些消费者被销售人员的宣传所打动,但一旦购卡后发现名不副实,能退卡吗,这时算谁违约?

  杭州的柳女士于2015年11月在一家健身房办理了一张亲子两年卡,并当场支付了4499元。柳女士说当时让她动心,主要是因为销售人员声称这家健身房建成后,有游泳池,还有儿童乐园。等到该健身房营业后,柳女士到店里才发现该店内中没有儿童设施,并且也没有宣传资料中说的游泳池,她觉得受骗了想要全额退款,却遭到健身房的拒绝。

  诉讼中,健身房一方认可因场地条件限制不能建造游泳池,也认可没有儿童设备构成违约。但是觉得并不能因此解除全部合同。

  西湖法院经过审理查明,游泳池宣传册内容为服务合同的组成部分,对合同的当事方有约束力。另外,根据柳女士所办理的亲子卡的性质,可以认定双方约定中含有儿童设施。现健身房由于场地条件限制,不能设置游泳池,也无法提供儿童设施,致使原告方合同目的无法实现。

  承办法官说,消费者和健身房之间形成的健身服务合同具有较强的人身属性,不属于可以强制继续履行的合同;健身卡退款并不是一条打不破的“铁律”,即使与健身房签订协议中标明“不得退卡”、“一经售出,费用概不退还”等类似条款,该条款应认定无效。消费者在接受服务前,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健身房退还相应的服务费用。中欧体育中欧体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