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烟台为例,某健,某德,某本等大型连锁健身机构均有门店停业,健身会员遭遇“办卡=打水漂”的经济损失,健身房工作人员身陷“被失业”及“被欠薪”的双重困境,不仅冲击了消费者的信心,影响了健身行业的市场秩序,也给社会带来诸多不稳定因素。
作为健身机构的工作人员,可供其选择的维权方式相较普通会员而言更为固定和简单。通常,健身机构会与工作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因此工作人员可以依据劳动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中欧体育,向健身机构、仲裁机构或者法院主张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作为健身会员,在与对方沟通不畅或向通过其他途径协商无门的情况下,直接起诉或许是最稳妥中欧体育、最经济的维权方式。会员可以基于当初办卡时所签订的入会协议,以健身房无法提供正常的健身服务,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为由主张解除合同,要求健身房退还尚未履行部分的服务费用及利息等。
但这种涉及健身机构的消费争议,又往往具有总体数量大、单位标的小、影响范围广、争议同质化等特点。如果每一个会员都单独向法院提起诉讼,势必会导致大量同类案件短期内迅速涌入法院,增加基层法院法官的办案压力中欧体育。同时,因民事诉讼的启动与推进都需要耗费一定的人力、财力和时间,个体情况的差异将可能导致部分会员有心无力、疲于应诉,最终难以实现期望的诉讼效果。
实际上,针对前文中涉及健身机构等类似的“群体性纠纷”,我国民事诉讼法早已设置了相应制度。对于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且诉讼请求相类似的案件(比如:健身会员们纷纷起诉要求解除合同、返还剩余服务费等,只是各案的标的金额略有差异),为了实现诉讼的经济性,人民法院可以经过当事人同意,将案情大体相似的“数案”合并在“一案”中审理,这就是普通共同诉讼。
传统民事诉讼理论认为,由于普通共同诉讼是可分之诉,各诉讼标的仅是同种类的而非同一的,普通共同诉讼人各自拥有独立的诉讼实施权,其中任何一个共同诉讼人的诉讼行为,对其他共同诉讼人均不发生效力。但随着学界研究的不断深入,现主流观点更倾向于“在普通共同诉讼中,一人提出的证据或主张也适用于其他共同诉讼人”。如此才能有效破解因僵化适用普通共同诉讼人“内部独立原则”所致的矛盾裁判,真正提高诉讼效率。
虽然普通共同诉讼能够节省一定的司法及诉讼成本,但如果一方当事人人数过多,受边际效应的影响该制度依旧难以发挥既定的优势和价值。为此,我国民诉法又制定了“诉讼代表人”这一应对机制。
我国的代表人诉讼规定在民事诉讼法第56—57条,是共同诉讼制度和诉讼代理制度二者的结晶。简言之,诉讼代表人“一人分饰两角”——既是代理人也是当事人,其最大的优势在于,代表人与被代表的共同诉讼人具有一致的利益和诉求,在符合共同诉讼基本条件的基础上,使众多诉讼主体的诉讼行为能够通过个别诉讼代表人集中实施,扩大了诉讼的容量,也避免了因众多当事人直接参与诉讼所带来的诸多不便。
以健身机构的“群体性纠纷”为例,假如有50个会员分别单独向健身房所在地的基层法院提起诉讼,诉求不外乎解除合同、返还服务费这一类。对于受诉法院而言,立案庭要首当其冲地面对50份“愤怒的起诉状”,第一时间指导当事人修正内容、补充完善诉讼材料。接着,对于这种事实清楚、争议不大、标的较小的案件一般立案庭会统一分给速裁团队,承办法官须在审限内保质保量地结案,期间还要安抚当事人情绪,中欧体育组织调解、开庭、写判决等。并重复进行50遍!法官的办案压力可想而知;同时,对于提起诉讼的会员当事人,尤其是欠缺一定法律常识的会员,不仅要保持理性,中欧体育克制冲动,在自身并不擅长或者从未经历过的诉讼过程中积极举证、质证,还要协调自己的时间和精力,配合法院在每一个诉讼环节形成有效联动,尽力为挽回损失赢得主动。甚至还要打起十二分的精神,时刻提防在三言两语中掉入对方当事人提前设置的“法律陷阱”,避免在实体或程序上失权......可见,在这种情况下,单独起诉单独审理对法院和当事人而言都是一件“投报比”极低的事。此时,法院就可以在征得50个会员原告的一致同意后,采用代表人诉讼程序立案审理。
根据民诉法及其解释,我国的代表人诉讼制度又分为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与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具体如下:
在代表人诉讼中,人数众多的一方当事人只要推选出诉讼代表人,即可不必亲自参加诉讼。诉讼代表人实施的诉讼行为,除涉及当事人实体权利的(如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和解)必须经过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才对其有效的以外,原则上对当事人全体有效。
说到这里,律师还是想提醒各位热爱健身的帅哥美女,日后在挑选健身机构时一定要做好前期考察,尽量选择客户群体稳定、证照齐全且口碑过硬的健身房,不轻信销售的“特惠福利”,结合自身实际需求理性消费,及时签订并保留好相关合同及付款凭证,以便遇到消费纠纷时依法及时维权。
第五十六条 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可以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
第五十七条 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在起诉时人数尚未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发出公告,说明案件情况和诉讼请求,通知权利人在一定期间向人民法院登记。
向人民法院登记的权利人可以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推选不出代表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与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商定代表人。
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
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中欧体育对参加登记的全体权利人发生效力。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在诉讼时效期间提起诉讼的,适用该判决、裁定。
第七十五条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和第二百零六条规定的人数众多,一般指十人以上。
第七十六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在起诉时确定的,可以由全体当事人推选共同的代表人,也可以由部分当事人推选自己的代表人;推选不出代表人的当事人,在必要的共同诉讼中可以自己参加诉讼,在普通的共同诉讼中可以另行起诉。
第七十七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在起诉时不确定的,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当事人推选不出的,可以由人民法院提出人选与当事人协商;协商不成的,也可以由人民法院在起诉的当事人中指定代表人。
第七十八条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和第五十七条规定的代表人为二至五人,每位代表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第七十九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受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发出公告,通知权利人向人民法院登记。公告期间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但不得少于三十日。
第八十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登记的权利人,应当证明其与对方当事人的法律关系和所受到的损害。证明不了的,不予登记,权利人可以另行起诉。人民法院的裁判在登记的范围内执行。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提起诉讼,人民法院认定其请求成立的,裁定适用人民法院已作出的判决、裁定。
第一百九十四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七条审理的案件不预交案件受理费,结案后按照诉讼标的额由败诉方交纳。